【橙訊】回歸以來,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《基本法》作出解釋。
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,第四次由終審法院提出,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。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,《基本法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。

梁愛詩。圖:橙新聞
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,在審理案件時對《基本法》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。
但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,需要對《基本法》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,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,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,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,應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。

陳弘毅。圖:橙新聞
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,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,應以解釋為準。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進行解釋前,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。
編輯:李仕奇 責編:陳正偉